中共浙江海洋大学海洋工程装备学院委员会关于确定党员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学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在本院取得学籍的学生和在职教工,经过一年及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党训班培训考核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2.入党动机端正,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3.有一定政治觉悟,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工作主动负责,各方面起到模范作用;
4.考察对象为学生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本科生最近一年考察期内综合测评班级(专业)排名前50%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且无补考、无重修;研究生最近一年考察期内课程无不及(合)格、补考、重修情况。
(2)积极参加各类等级考试和课外科技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义务献血等活动,最近一年考察期内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
(3)个人生活作风和寝室内务卫生良好;
(4)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期间,每个季度至少认真撰写1篇思想汇报(手写稿),并及时上交培养联系人;
(5)退役大学生士兵根据其在部队服役期间和在校表现情况进行推荐,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5.有下列行为者,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期间,未提交思想汇报,或未主动与联系人交流汇报的;
②最近一年考察期内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含通报批、违纪处分等)、无故旷课、夜不归宿等情况的;
③所在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2次及以上或被查到使用违禁电器2次及以上的;
④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⑤因不良言行影响学院、学校稳定或声誉的。
第二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程序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先期考核,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群众以及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程序如下:
1.量化考核。各支部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根据其政治思想素质、学习状况、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科技创新、行为规范等方面表现情况,确定考察初步人选(按照一定比例差额),进行量化考核,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考核一次,考核指标见附件,考核结果将作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主要参考依据;考察对象为教职工的,不作此项考核。
2.民主测评和民主座谈。对列为考察初步人选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组织其所在班级(任职部门、课题组等)的同学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数不少于15份。测评结果中“符合”票低于80%的,原则上不予列为发展对象。邀请考察人选所在班级学生干部、同寝室、同部门或对其比较了解的其他师生参加民主座谈会,参加人数不少于10人,若有反映考察对象生活作风不良、不关心集体、入党动机不纯等情况的,要引起重视并详细了解情况。
3.征求班主任(导师)意见。各学生党支部在确立发展对象前,应征求考察对象班主任(导师)的意见。
4.支委讨论。综合前期考察情况,各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拟发展对象人选,并书面报学院党委备案审查。
5.党委备案并审查。党委会对各支部上报的拟发展对象人选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意见,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党委审查通过后,面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6.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7.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展入党。
8.集中培训。由学校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通过的,不予发展入党。
第三条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填写《预审党员发展情况记录单》,合格的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四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海洋大学海洋工程装备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