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例(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维护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当权益,鼓励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并资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资助工作体系与资助原则
(一)学校建立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多元资助体系,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等多种渠道申请资助。
(二)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生处代表学校履行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职责,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与监督,各学院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处、各学院各自建立全校和本学院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三)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各学院应鼓励并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方式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倡导以勤工助学方式获得进一步的资助;
2.各学院应经常性地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据以及时更新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信息,调整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同时报学生处备案;
3.特困生优先享受学校及社会提供的资助,学校为特困生优先安排或推荐勤工助学岗位;
4.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享受相应的学费减免;
5.得到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相当金额资助者,学校原则上不再资助;
6.受到学校处分、留级、综合测评不合格或平时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应中止该生的资助资格,视其今后表现决定是否给予恢复;
7.学生在申请资助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除追回所受资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
(一)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学习努力,生活俭朴;
3.能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列为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在认定的可受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当中,再根据其在校月平均实际生活费用情况,划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二类。
(二)认定程序
1.由学生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学院汇总后,一份学院留存,一份交学生处)。班主任通过与学生广泛接触,在详细了解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生活情况后,提出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在开学一个月内,送交到所在学院;
2.学院对初步确定的经济困难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原则上按学院学生数的10%确定贫困生人数;在贫困生当中再按学院学生数的3%确定特困生人数,各学院将名单审定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条 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一)等级及比例
学费减免分为4级:特等,学费减免为学年学费的100%;一等,学费减免为学年学费的80%;二等,学费减免为学年学费的50%;三等,学费减免为学年学费的30%。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退伍军人和边远少数民族学生(须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2.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但因客观原因未获得助学贷款的。
(三)在申请报批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济困难学生,不予受理学费减免: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团组织、行政处分者;
2.生活不俭朴,平时吸烟或酗酒者;
3.拒绝参加勤工俭学者(病残者除外)。
(四)审批程序
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推荐,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定。
学费减免原则上每学年受理一次,各学院上报时间为每学年学生报到后30天内。
第四条 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一)种类及标准
困难补助分为学校的临时性困难补助、专项困难补助以及社会资助的特定补助三类。
1.临时性困难补助:是学校为帮助临时发生突发性事故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所采取的一项资助措施。一般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2.专项困难补助:对经济困难学生中的特困生,学校提供以下几种专项补助。
(1)保险费补助:用于特困生在校期间平安医疗保险,一年参保一次,款项直接汇入保险公司。
(2)生活补助:用于特困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的伙食补助,每年500-800元,按月打入食堂金龙卡。
(3)寒衣补助:用于每年特困新生的越冬御寒补助,立冬前后发放,每人200元。
(4)春节补助:用于补助特困生在校或回家过春节的经济费用,寒假前发放,每人200元。
(5)特殊补助:用于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在碰到特殊困难关口时。需要特别申请,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
3.社会资助的特定补助:是指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向学生提供的经费资助,按资助者的要求确定资助对象,品学兼优的特困生优先,资助额度由资助者决定。
(二)申请条件
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助学贷款的基础上,仍有困难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三)审批程序
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推荐,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学校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精神另行制订《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要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按照该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及其他有关通知精神另行制订《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按照该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洋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高职学生。
(二)本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