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明确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要求:2016年学校发布了《浙江海洋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海大党发〔2016〕30号)》;2017年学校先后发布了《浙江海洋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浙海大办发〔2017〕13号)》、《浙江海洋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浙海大发〔2017〕19号)》、《浙江海洋大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实施办法(浙海大发〔2017〕17号)》、《浙江海洋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浙海大发〔2017〕20号)》以及《浙江海洋大学“教书育人奖”评选办法(浙海大发〔2017〕112号)》,以促进教师及教学团队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提高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的基础上,2020年,为进一步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完善相关机制,海洋工程装备学院成立了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小组《关于成立海洋工程装备学院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小组的通知 浙海大海工〔2020〕4》,《海洋工程装备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海大海工〔2020〕6》、《海洋工程装备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管理实施办法 浙海大海工〔2020〕7》。
为了能够组织有序、责任具体的定期开展课程体系评价、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等工作,学院建立了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机制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机制。为健全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机制,2020年海洋工程装备学院发布《海洋工程装备学院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施办法 浙海大海工〔2020〕10》、《海洋工程装备学院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 浙海大海工〔2020〕11》,进一步细化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以及课程体系评价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机制。
为健全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机制,2020年海洋工程装备学院发布《海洋工程学院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制度的实施办法 浙海大海工〔2020〕3》和《海洋工程装备学院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实施办法 浙海大海工〔2020〕9》,该实施方法对评价周期、评价对象、评价机构的组成和评价内容和方法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