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院某应届毕业生小李在找工作期间接到了某房地产公司的面试通知,小李十分高兴。一番面试之后,该房地产公司决定先让小李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再决定是否录用他,当时该公司并没有向他收取什么培训费。小李觉得自己十分幸运,想好好表现一下,争取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于是,他十分努力地工作,起早贪黑地干了一个月。然而,后来小李却被该公司告知:你干得不错,但关于房地产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足,为了更好地从事该工作,公司需要对你进行专业培训,请先交500元培训费。当小李对此提出质疑时,该公司却说,不交培训费可以,但是必须走人,但此前工作一个月的薪水免谈,这令小李气愤不已,但是自己却弄不明白它究竟是什么,于是向劳动法专家请教。
[专家支招]本案例中,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培训费的规定比较分散,因此才导致用人单位要求小李缴纳培训费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像小李一样的大学生来说,在遭遇到这种类似的现象之时应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大学生在应聘过程中应该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信息。因为,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增大,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常常不查看应聘者任何学历证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而只是要求求职者支付诸如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而当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填满了自己的“钱袋”之后,就会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其实,这正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法。所以,我们平时应教育学生,大学生在应聘时应多方收集用人单位的信息,防止上当受骗。
(2)111对于本案例中的情形,用人单位要求小李缴纳培训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正如上所诉,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要求小李进行的培训是为了更好地从事该工作,因此,其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对于这样的培训,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而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所以,小李可以拒绝交纳该培训费。对于用人单位以走人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相威胁,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毫无理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应当依照《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李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